叉车驶入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担全责
叉车驶入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担全责
违法驾驶叉车驶入公共道路,又未谨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死亡。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叉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判决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沈某某驾驶叉车沿常乐镇振复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复村六组地段,与步行的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某某死亡,后顾某某配偶及两位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某及接受沈某某装叉车油桶夹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沈某某与其弟弟沈某共同从事叉车装叉车模拟系统为其客双叉叉车向其弟弟沈某安排装卸业务,装货的货车停放在道路北侧厂区门外,而卸货地点为道路南侧仓库,因沈某没空,故次日由沈某某进行装卸,而沈某某驾驶叉车未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沈某某使用货车对事故现场进行伪造,并将肇事叉车交由他人驶离现场藏匿他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北仑叉车招聘提供叉车装卸业务,属承揽合同关系,沈某某在从事承揽业务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规定,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最终判决由沈某某承担赔偿三原告的全叉车驾驶员培训不承担赔偿责任。
叉车系特种设备中的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只限于在厂区内行驶,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沈某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叉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上述种种行为无一不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的体现,正是一步又一步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规范操作重要性的轻视、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忽视,最终才导致如此惨痛的后果。越过法律底线的行为无疑不是在悬崖边行走,稍有不甚便会坠入万丈深渊,海门法院提醒,生产生活过程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违反法律法规,从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遵守法律法规,从你我做起,共促和谐安定的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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